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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 02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商标行为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上的行为。物联网环境下通过配对链接等无线通信技术将商标展示在配对设备上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商标使用方式和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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