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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本案属于在雕塑作品招投标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未就设计费达成一致而引发的纠纷。被告明知无权使用原告的设计仍然使用相关设计制作雕塑,且擅自进行修改,侵害原告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和展览权。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减少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出发,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拆除责任替代方式。 2. 本案是否拆除侵权雕塑,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涉案雕塑系原告为礼嘉小学公益景观项目而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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