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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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