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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群体创作及其版权保护
摘要 以“故事类型”“故事/人物设定”的群体化生产和“数据库式”创作消费为特征的新型“网络化群体创作”,日益成为网络文艺的主要生产机制。网络化群体创作所带来的文艺创作方式多样化,从文化生产层面对版权制度基本原则发起挑战。倡议版权立法、司法和管理部门应当从网络文艺的生产实践和规律出发,积极联合平台、作者和读者社群开展更具弹性和针对性的综合版权保护创新,实现多元利益的动态平衡和多元文化生产方式的和谐
发布时间:2022.06.29 -
“谷阿莫说电影”挑战合理使用底线?
在优酷、bilibili、新浪微博等平台拥有海量粉丝的中国台湾影评人谷阿莫,近日惹上了版权官司。据媒体报道,中国台湾的影音平台KKTV等指责谷阿莫创作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短视频未经授权改编其拥有版权的影片,侵犯其版权,并且部分电影被讲得“一文不值”,影响片商收益。对此,中国台湾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谷阿莫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于近日对其提起诉讼;而谷阿莫辩称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并未侵权。 此案
发布时间:2018.07.09 -
网游遭遇“换皮”,原创如何维权?
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应当通过个案分析认定,其可能属于简单的思想层面,亦可能形成特定的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游戏自主研发者在面对游戏被“换皮”侵权时,可以从上述几个角度中选择保护自身权利的最佳路径。 技术法律多措并举,制止侵权保护原创 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有利于提高侵权比对的成功率。首先,可以采用图像版权保护所使用的基于内容的图像拷贝检测法以及基于水印的版权认证
发布时间:2021.12.06 -
互联网传播视角下的“二次创作”法律调整
摘要:对于“二次创作”的版权法问题,尤其是涉及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不同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各执一词。争议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互联网为“二次创作”及其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一新情况要求人们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二次创作”法律问题予以更多关注。 有关“二次创作”的版权法问题,是近来的一个讨论热点,相关讨论尤其聚焦于如何看待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
发布时间:2021.10.08 -
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规制探究
频。《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将短视频划分为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混剪类等六类。除预告片多为原著作权人授权制作,其余类型多为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主要阵地。[2] 基于短视频的“短、评、快”三大特点,互联网用户已经日渐依赖二次创作短视频了解、感知、获取相关信息,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传播或者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多家影视行业协会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平台
发布时间:2023.11.24 -
擅用他人对数据库素材“二次编排”的内容侵权案
编排形成案涉著作,其过程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和见解,应当认定案涉著作为汇编作品。数据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运营的网站发布了与案涉书籍实质近似的药物相互作用内容,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侵害了刘某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库具有提供资源共享,降低检索、分析成本等优势,在创作、决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使用者应当保持一定谨慎,以直接、合理
发布时间:2024.12.13 -
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内容提要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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