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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确权模式,多数国家以一种模式为主,辅之另外一种模式进行矫正。我国专利确权采取的是行政模式,产生了程序冗长、关联诉讼、角色错位等问题。从申请人角度看,专利确权反映的是发明创造最终应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从确权机构角度看,专利确权体现了行政确认的属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性质。就专利权而言,发明人的贡献是权利基础,国家专利行政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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