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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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