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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不适用于本案。1.崔恒吉没有参与市场经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2.倍通数据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爬虫技术,本身就是违法技术,不应受法律保护。3.倍通数据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已经公开,且尚未投入应用,没有带来竞争优势,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五)倍通数据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崔恒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判决崔恒吉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倍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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