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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名称能否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理由
【案号】 (2021)苏08民初54号 【裁判要旨】 侵权者常以涉案商品含有原料名称作为抗辩理由,但原料名称属于生产工艺的范畴,且在包装上过度使用原料名称,具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故意,故原料名称在实务中原则上认为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案情简介】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食品公司,对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使消费者知晓
发布时间:2022.03.28 -
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审查与认定
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达成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不同利益角度提出的抗辩事由纷繁芜杂,除了最为通常的商标标识像与不像、商品类别是否类似等常规抗辩事由之外,还包含诸多种类,它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呈现。比如前一阶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案件,就是其中例证。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抗辩事由属于对地名或通用名称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特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反驳
邓旭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法来源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方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7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客观上,销售商应举证其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者。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站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东站某店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0.06.02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明知”作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而“不知道”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而在2001年及之后修正的《商标法》中,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仍构成侵权,只是有可能被免除赔偿责任。 1.2构成要件 在评述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之前,法院必须要先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作出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22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