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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主体系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及部分侵权复制品的出租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委托者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委托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委托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案情介绍 原告:高某 被告: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乐田公司)、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翔殷路第一分店(简称乐田公司第一分店) 高某于2006年创作完成《城市梦想》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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