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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被告方官网自认在全国已有700多家专柜,被告方的部分经销商月销售额达20万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40万元。 近期,就莱雅公司及韩国NANDA公司起诉吴某等五被告侵害“3CE”系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方使用“3CE”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认定被告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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