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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原因在于该案原告意图将未经许可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界定为对商业秘密的盗用,忽视被告享有的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来源于行为的动机,而非行为本身。 三、我国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规范的选择 欧盟与美国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之后的适用及如何展开。较之以上比较法的研究和制度进展,我国商业秘密专门保护的立法进程明显滞后。当前,商业秘密“吹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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