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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晚于我国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时间(1992年),因此,除少数再次与集体管理组织缔约的主体外,大部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存在从集体管理组织中撤出的难题。同时,随着数字音乐服务平台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争相选择专有许可作为获取优质作品的方式,期望以此获得内容上的竞争优势。 综上可见,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下降,让专有许可在数字时代得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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