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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关系来看,传统专有许可由于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因此在应对大规模许可问题上一般需要依赖集中许可。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商业价值最大的著作权交易都是通过集中许可实现的。到了网络时代,数字技术的快速更迭大幅降低了作品权利归属认定和作品使用频率计算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原本因大规模许可交易成本过高而不得不被放弃的直接许可再度回归,并在数字环境下被视为更有效率的许可模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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