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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公司)与上诉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公司)、被上诉人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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