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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亲爱的,热爱的》截图作“同款”服装宣传被判侵权
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纸诉状将隆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系对电视剧画面的截取,剧酷公司对该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隆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剧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剧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
发布时间:2021.12.01 -
涉网络服装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网络服装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203民初114号 二审案号:(2020)浙02民终4424号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要求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目的是商业贸易,使用的客观方式是将特定的标识与有关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用的客观效果是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主要应判断该使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属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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