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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则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石某 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为云南则道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石某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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