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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需破除数据垄断壁垒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并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7月,工信部表示,激发数据要素的活力和潜力,支持央企、互联网企业开放市场亟需的数据。 上述一系列举措说明,国家已经从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据发展红利的战略
发布时间:2022.12.19 -
打破数据垄断困局,规范平台竞争秩序
垄断。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同时开始对Google、Facebook等掌握大数据及其运算分析技术的国际知名平台进行反垄断调查,日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组织都陆续发布了相关的调查报告。其中,德国经过多年的探究,于2017年3月正式通过反限制竞争法(GWB)第九次修法,并于同年7月生效,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考虑互联网创新、数据等相关因素,将创新行业的
发布时间:2019.09.02 -
全国首例!新浪微博因拒绝许可数据被蚁坊公司起诉数据垄断
在反垄断监管措施日趋严厉和平台数据竞争白热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新浪微博也遭到了反垄断的诉讼。 近日,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称“蚁坊公司”)对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提起诉讼一案已经正式被长沙中院正式受理。 具体内容为蚁坊公司以微梦公司拒绝数据许可的行为构成垄断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公司以合理条件允许蚁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
发布时间:2021.11.09 -
Google、Facebook等公司:反垄断法视域下的数据及算法力量
》新的第19a条以及欧盟《数字市场法》(DMA)之中。还有人担心,创新的初创企业将因GAFAM并购而被“吞噬(geschluckt)”,进而限制技术进步以及产品多样性的发展。最终,人们普遍担心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我们无论是在资金方面抑或是数据方面都将被剥削。 二、反垄断法 无论如何,一旦存在公司“过于庞大(zu groß)”的危险且不再受到市场和竞争的充分控制时,反垄断法便会像1890年那样发挥作用
发布时间:2024.02.18 -
面向元宇宙时代:数据垄断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内容提要:元宇宙为互联网升级提供了可能性,是继平台经济时代后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历程表明,破除数据垄断、构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的元宇宙需在当前基础上进行前瞻性的制度探索。当前由平台、资本、数据等构成的数字生态体系实际上是一种“中心-外围”的数据垄断和流量依附体系,中心不断向外围输出流量以控制并获取经济利益与更大的用户注意力,实现垄断和剥削。基于元宇宙技术特征和生产、组织
发布时间:2024.02.01 -
平台经济反垄断背景下的数据法制展望
今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指南》对利用数据、算法等进行垄断行为作出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揭示了我国平台经济主体基于对数据的占有和支配地位进而滥用数据造成的问题,对此类主体的数据合规提供了初步的规范框架。然而,该指南并未针对“数据”本身进行定义,其上位法《反垄断法》也未对涉及数据的垄断行为作出具体、专门的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17 -
数据垄断的迷思
可能构成垄断?根据媒体2017年报道,脸书有近20亿用户,存了300千兆字节的数据。脸书是否构成数据垄断?二是,是否数据存储容量足够大,就是大数据?通说认为,“大”是指数据规模,大数据一般指在10TB(1TB=1024GB)规模以上的数据量。但大数据不简单等同于海量数据,其基本特征除了体量大(Volume)之外,还包括多样性、价值密度低、速度快等特性。假设公安人口数据库中,只有姓名、身份证号、性别
发布时间:2019.03.06 -
正视大数据对竞争的影响并积极调整
时代的《反垄断法》实施需正视数据对竞争的影响并作出调整和回应。 伴随反垄断立法、执法的国际化与交流借鉴,加之均构建于共同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上,各国的反垄断制度比起其他法律制度往往更具有跨越国界的一致性。通常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与滥用执法两大类,中国还有独具特色的反行政垄断制度。数据时代的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将在经营者集中与滥用行为执法层面面临挑战。而如何应对这些挑战,也是各国反垄断
发布时间:2019.05.30 -
数据反垄断第一案: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处罚决定
《反垄断法》)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23年3月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本局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及当事人上、下游经营者广泛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数据分析;多次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24.09.09 -
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的反垄断司法救济及路径拓展
摘 要 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一般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轻微分散性、隐蔽性、专业性、主观性以及财产性等特征,我国现行“以行政执法为主、私人诉讼为辅”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此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为了实现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目标,除了应在实体法层面完善并落实数据隐私竞争损害理论,还应在程序法层面优化消费者司法救济路径
发布时间: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