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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蒯某创作的某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日用百货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该灯光画,并在详情页展示该美术作品,侵害了蒯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蒯某将某日用百货店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蒯某主张保护的图片系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了某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首发平台、编辑详情等,形成了
发布时间:2025.04.11 -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度
发布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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