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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无效,应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时根据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16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56349号《关于第1602550号“安踏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裁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602550号“安踏及图”,商标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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