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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 【裁判要旨】 适用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不得超过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己承包的土地。 【基本案情】 上诉人秦永宏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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