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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认为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考量发明构思,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诉讼请求。 欧瑞康公司是专利号为200810175661.2、名称为“假捻变形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越剑公司提出
发布时间:2022.09.16 -
发明构思对区别特征认定的影响案
)。事实与理由之一:(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有误。在划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时,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即输送装置的设置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越剑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两点事实与理由之一:(一)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与证据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彰显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和实质贡献——采用不同类型的输送机构配合使用,并无不当。证据1两种
发布时间:2023.06.30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 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 【裁判要旨】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1.09.14 -
最高院知产法庭: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
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 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 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
发布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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