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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竞争秩序,且严重损害了拉扎斯公司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 【案例来源】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8年创建“饿了么”业务,2018年4月,阿里巴巴联合蚂蚁金服收购“饿了么”,三快公司系“美团网”、“美团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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