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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交易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虽然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现行《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故本案仍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对被诉行为作出评价。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实施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一种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中性的交易手段,既可能节约交易成本,提升效率,也可能会抬高市场进入障碍,排挤竞争,故本案围绕
发布时间:2021.08.23 -
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内容提要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
发布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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