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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实践中,却发生了一系列变异,尤其是商标抢注和“注册证书”囤积。我们应当从两大法系比较的角度出发,既坚持现有的商标注册制度,又吸取英美法系商标注册不是商标权利获得途径的理念,进而从理论上和制度层面上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商誉。商标作为一种智力活动成果,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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