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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名称能否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理由
【案号】 (2021)苏08民初54号 【裁判要旨】 侵权者常以涉案商品含有原料名称作为抗辩理由,但原料名称属于生产工艺的范畴,且在包装上过度使用原料名称,具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故意,故原料名称在实务中原则上认为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案情简介】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食品公司,对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使消费者知晓
发布时间:2022.03.28 -
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审查与认定
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达成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不同利益角度提出的抗辩事由纷繁芜杂,除了最为通常的商标标识像与不像、商品类别是否类似等常规抗辩事由之外,还包含诸多种类,它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呈现。比如前一阶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案件,就是其中例证。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抗辩事由属于对地名或通用名称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特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
“合法来源抗辩”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认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为了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被诉侵权人往往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要件进行总结。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情况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11 -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反驳
邓旭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法来源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方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7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客观上,销售商应举证其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者。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站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东站某店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0.06.02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1.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概述 1.1立法变迁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自1982年诞生至今,历经四次修正。其中,《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与《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在2001年《商标法》发布之前,《商标法》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无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发布时间:2020.07.22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即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仍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点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际使用,并在事实上使注册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即发挥了识别功能的,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亦无法避免市场混淆的后果,从而丧失了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继续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发布时间:2021.08.09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即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仍存在一定争议。 1. 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点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际使用,并在事实上使注册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即发挥了识别功能的,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亦无法避免市场混淆的后果,从而丧失了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继续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发布时间:2021.08.06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下)
综合考虑的结果。 二、在“销售者”为服务的销售者的情况下,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从字面描述来看,《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主体被限定为“商品销售者”,那么是否说明在被诉侵权的商标为服务商标的情况下,“服务的销售者”则当然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呢? 首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上述规定并非将“服务销售者”排除在外
发布时间:2019.11.2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上)
导言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普遍认为,合法来源条款是基于入世前夕,为了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全面梳理后所增设的条款。增设合法来源条款的初衷是为无过错侵权人
发布时间: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