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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装潢作为商业标志,在商业活动中因使用而具有标识和区分功能。装潢具有了法律保护的利益后,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请求保护的装潢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具有一定识别力、仿冒行为存在混淆可能性、被诉侵权装潢的使用不具有正当性等要件。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构成侵权的,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一审案号:(2017)粤
发布时间:2021.07.28 -
样子整得太像!“椰树”告赢“椰之恋”
。 案情:饮料罐与“椰树”相似 2016年8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艺×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罐公司”)位于佛山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并查封“椰之恋”椰子汁饮料金属罐8625个。 同年11月,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制罐公司生产的椰子汁饮料金属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饮料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责令其停止仿冒行为并作出消存、罚款等处罚措施。 2017年3月
发布时间:2018.08.10 -
经济科学出版社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图书封面封底均使用了与经科社辅导教材极其近似的封面封底,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经科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北理工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北理工出版物辩称,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封面封底与经科社图书封面封底不相近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教材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图书封面封底样式特征显著、风格鲜明,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
发布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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