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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程序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
“IC Compiler”,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芯动公司存在侵犯新思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判令芯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新思公司、芯动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思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应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芯动公司主张其未实施侵犯新思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23 -
擅拿“东家”软件创业,离职员工被判侵权
一起备受关注的离职员工与原东家之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力亿捷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合力亿捷信息)起诉北京容联七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容联七陌)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彬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开发的呼叫中心软件(下称被诉侵权软件)侵犯了二原告对
发布时间:2019.08.05 -
计算机软件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 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百度公司) 搜狗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号ZL200810113984.9)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两百度公司共同制作了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百度在线公司对外发布
发布时间:2021.04.29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
相较于其他著作权侵权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侵权证据获取难、固定难,侵权比对繁琐、复杂,缺少法律适用标准等诸多问题。笔者将就涉抄袭他人软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考量要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01 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 一、侵权判断基本原则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断,应当采用“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理由或合法来源”的基本原理
发布时间:2023.08.22 -
未经许可“部分复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深圳某公司主张杭州某公司、黄某某、陈某某、叶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对该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后,以杭州某公司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定应当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一般规则。本案深圳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于2018年10月15日完成,并于2018年12月11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发布时间:2024.01.22 -
Shopify起诉竞争对手侵犯电子商务平台版权
Shopify的Dawn软件。 “从最高级别的总体组织到最小级别的单行代码,Shopline复制的证据是压倒性的,”Shopify表示,据称还包括“大量”匹配的文件名和其他元素。 Shopify还向法院表示,使用Shopline软件的商家也侵犯了它的权利。Shopify要求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详的金钱损失,并要求法院下令阻止所谓的侵权行为。 本案的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发布时间:2024.05.16 -
使用GITHUB上的开源软件处理数据图像并使用构成侵权吗?
问题咨询: 请问使用GITHUB上的开源软件用来处理数据图像,然后使用该处理数据和软件在论文中,该开源软件的licence是LGPL3.0,会侵权吗?没有修改源代码,直接下载使用。我会不会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如该开源软件适用LGPL3.0协议,且下载使用过程中未修改LGPL许可的源代码,您不会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
Axel Springer诉Adblock plus软件侵权案
德国多媒体公司阿克塞尔•施普林格(Axel Springer)继续与颇受欢迎的AdBlock Plus软件背后的Eyeo GmbH展开旷日持久的法律斗争。尽管几次失败,Axel Springer坚持认为,广告拦截软件非法干扰了其商业模式,违反了版权法。该案目前由德国联邦法院审理。 这场纠纷始于2015年,当时阿克塞尔·施普林格(Axel Springer)首次起诉Eyeo,称该广告拦截软件扰乱
发布时间:2024.08.05 -
软件著作权侵权“开源抗辩”解析
诉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罗盒诉风灵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项目管理人“对‘主分支’中VirtualApp源代码的形成起到了决定作用,贡献者的内容未对原告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被告的这一抗辩请求。由此可见,关于开源软件能否构成合作作品,当事人及法院均存在争议,有待厘清。 关于开源软件是否构成合作作品的争议,本文认为,应立
发布时间:2024.07.02 -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基本案情】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涉案某网关产品系统软件的开发者,该软件是在某开源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招聘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前员工并开发了被诉侵权软件。经鉴定,两款软件构成实质相似。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认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侵害了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