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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品遭仿冒,食族人公司获赔500余万
因认为“食族人”品牌商品遭擅自仿冒,原告河南食族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族人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青岛食族部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族部落公司)、被告北京映春辉商贸有限公司蜂鸟家园店(以下简称映春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1余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食族部落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
发布时间:2022.04.19 -
以案释法 | “食族人”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僧某申请注册了第27792495号“食族人”文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第30类“粉条、通心粉”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其注册申请,理由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僧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且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未实际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原告僧某提交了含有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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