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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张仁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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