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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有意思的现象,即虽然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了其规范的正式的注册商标(简称“正式商标”),但有一部分人却喜欢使用正式商标的简称、昵称、译称或戏称等标识(简称“非正式称谓”)来指称该正式商标或者其商品或服务。例如,对于美国辉瑞公司使用的“Viagra”,有部分中国公众称之为“伟哥”;对于索尼爱立信公司使用的“索尼爱立信”和“Sony Eric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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