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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杨伟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靖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纳尔绑扎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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