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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申请中的不良影响
泰国PBS时尚有限公司(下称PBS公司)在帽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POLIC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因被认为易产生不良影响,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PBS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16)京行终617号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POLICE
发布时间:2016.10.17 -
“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判决书
裁判要点 判断网络环境下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出现了分歧。虽然,将“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建立联系的主要限于经常进行网络社交的青少年群体,不能普及整个社会。但是,标志含义的识别范围和该含义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范围是不同的含义,标志特定含义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该含义被认知的范围,仅对特定
发布时间:2017.12.04 -
“叫个鸭子”商标含男性性工作者意思二审判决书
予以驳回。 诉讼过程中,味美曲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商品销售、在先判决等共计16份证据。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情况。 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京行终395号判决书,认定第15739764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不具有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
发布时间:2018.03.29 -
“地安门”陷入商标纠纷
作为北京中轴线上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人们对于地安门并不陌生。而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地安门”3个字却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定涉案商标“地安门”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商
发布时间:2017.01.13 -
关于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几个问题
复杂。以下试举两例加以说明。例如,在“TRUE RELIGION及图”商标案中,涉案商标制定使用在服装上。法院认为商标文字部分译为“真实的宗教信仰”,但是配图却是一个抱着吉他伸着大拇指的笑面和尚,图形的开放性与文字的严肃性自相矛盾,因此有不良影响。[2]再如,在“唐僧”商标案[3]中,法院指出,诉争商标由“唐僧旅途网Tang seng lv tu wang及图”组成,“唐僧”为中国四大名著之一
发布时间:2016.12.21 -
关于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几个问题
复杂。以下试举两例加以说明。例如,在“TRUE RELIGION及图”商标案中,涉案商标制定使用在服装上。法院认为商标文字部分译为“真实的宗教信仰”,但是配图却是一个抱着吉他伸着大拇指的笑面和尚,图形的开放性与文字的严肃性自相矛盾,因此有不良影响。[2]再如,在“唐僧”商标案[3]中,法院指出,诉争商标由“唐僧旅途网Tang seng lv tu wang及图”组成,“唐僧”为中国四大名著之一
发布时间:2016.12.21 -
想把“鬼吹灯”注册成商标?法官:不行,有不良影响!
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400万件。商标作为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经营者要想在庞大的商标数量中脱颖而出,让消费者短时间内记住自己的商标,必然需要个性的表达。但如果“创新”过度,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该院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商标不良影响案件2128件,收案量逐年上升。截至今年8月底,近9成的涉商标不良影响案件被该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 何为“不良影响
发布时间:2020.11.04 -
《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界定“其他不良影响”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认定“其他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本文结合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7.01.19 -
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适用
一、“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像其他具有“兜底” 性质的法律条款一样,经历了由滥用到收紧、再到适度扩张的过程。该条款在新旧《商标法》中表述一致,均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层面,对于什么是“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没有进行列举或定义;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
发布时间:2017.06.26 -
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不良影响” 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而言, “不良影响” 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1] 从字面上看, “不良影响” 条款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
发布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