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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
发布时间:2021.02.20 -
权利要求修改方式不限于审查指南的一般规定
本案权利要求的修改,发生在《专利审查指南》尚未修改的背景下。最高院在《指南》仅列举了“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的前提下,依据“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以及不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立法目的,提前接纳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这似乎意味着,即使目前《审查指南》已经增加了修改方式,依据该立法目的,依然还有其他方式可被接受。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修改方式的
发布时间:2021.03.05 -
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在目前中国的专利实践中,修改超范围一直是审查意见中经常提出的问题,同时也是最令申请人和代理人困惑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如何证明修改的内容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更困扰着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引论 “修改不得超范围”对应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17 -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
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 -
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与专利保护“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经查,涉案专利在其申请过程中曾进行过以下修改: 原始申请权利要求:1.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具有在绝缘层的单面表面形成的第一金属层,所述绝缘层的单面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JIS B 0601(1994年))是0.5~5.0μm,并且,所述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 申请人主动修改:原权利要求1修改为权利要求8,修改
发布时间:2018.09.10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