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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不当,对鑫复盛公司的实体权利亦未产生明显实质性影响,故在对相关事实纠正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了鑫复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点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法定的通用名称的认定通常争议不大,但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究竟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亦多有分歧,下文将试探讨之。 一、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理论之证成 商品通用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特定名称的术语,按照通常理解,其一般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即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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