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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瑕疵担保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起源于罗马法,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的瑕疵担保,为后世大陆法系私法普遍继受。[1]纵观瑕疵担保制度的肇始与发展可以发现,其主要适用于出卖标的物的契约关系之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将瑕疵担保直接统合入违约概念下。我国法上,1999年的《合同法》在第九章“买卖合同”下首次就瑕疵担保进行了明文规定。其中,第150-152条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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