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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下的瑕疵担保与救济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瑕疵担保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起源于罗马法,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的瑕疵担保,为后世大陆法系私法普遍继受。[1]纵观瑕疵担保制度的肇始与发展可以发现,其主要适用于出卖标的物的契约关系之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将瑕疵担保直接统合入违约概念下。我国法上,1999年的《合同法》在第九章“买卖合同”下首次就瑕疵担保进行了明文规定。其中,第150-152条是对
发布时间:2020.11.09 -
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判定
【基本案情】 某森公司向某杰公司采购腿部锻炼器出口至域外Y国销售。购销合同约定有“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供方承诺保证产品不会侵犯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后,Y国权利人起诉Y国某公司(某森公司全资子公司)侵害专利及商标等权利,某森公司告知某杰公司并寻求支持未果。Y国某公司遂与Y国权利人达成和解,支付1/3货款赔偿,但和解协议中存在“不承认过错条款”,和解方案也未告知某杰公司。后某森公司起诉某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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