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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与电影作品相同的版权权项和保护标准。 上述两起案件尘埃落定的背后,是法院、学界、产业界就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问题的理性争鸣。目前比较统一的分析思路是:要先理解电影类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而在此基础上判断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其中的思考要点在于对电影类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理解,以及对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理解。本文整理了围绕上述争议话题的不同观点,通过观点交锋,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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