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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广播组织权吗?
近日,“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论坛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该论坛作为国家版权局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的分论坛之一,深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相关问题,旨在加深业界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对广播组织权的共识,促进广电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该论坛上作了题为《广播组织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广播组织权吗?》的主题发言。 华东政法
发布时间:2024.12.19 -
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内容提要】在关于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现存观点中,“修正的信号说”名为保护信号,实际上仍将节目作为权利保护的客体。“节目说”无法区分广播组织权与著作权和录制者权的保护范围,会严重侵蚀公共领域,并造成广播组织与节目制作者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冲突。经限缩解释的“节目说”所获得的权利保护与“信号说”并无区别,但会使广播组织在非节目制作者的情形下无法获得邻接权保护。“节目群说”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赋权逻辑和商业实际
发布时间:2024.07.09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修改问题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次审议稿》)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规定如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该条存在比较大
发布时间:2020.10.15 -
广播组织权的立法设计待完善
作者| 李陶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8月17日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就我国广播组织权的制度建设而言,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对一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有关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进行了调整。笔者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讲,调整后的第四十七条在表述上仍
发布时间:2020.11.04 -
姚震:也谈广播组织权的扩张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历时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划上句号。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关于广播组织权规定的修改始终备受各方关注,甚至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而新《著作权法》对于广播组织权的扩张,似乎并未平息争议,关于广播组织权认识上的鸿沟仍然巨大。笔者不揣浅陋,对广播组织权立法经过、主要争议及权利扩张后可能
发布时间:2020.12.22 -
场所经营者播放世界杯赛事是否侵权?
2018年世界杯激战正酣,各支强队聚集俄罗斯,吸引了大量的公众关注。与此同时,版权的烽火则燃遍了世界各地。关于体育赛会组织者权利、广播组织者权利、运动员是否是表演者以及转播权是否可以延伸到网络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版权界的讨论。由于世界杯超乎寻常的热度,带火了一系列产品或服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现象愈发放大了固有的版权理论适用问题。 搭载世界杯的便利,很多经营者在自己的服务场所内提供世界杯体育赛事的
发布时间:2018.07.09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内容提要 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范围作了一定扩张,但仍沿袭了禁止权立法模式,并重申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需结合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和基本原理作综合解读。广播组织对不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由其自己制作和播放的广播、电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可许可他人以《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方式使用;对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21.09.18 -
许可权抑或禁止权:广播组织权的权能研究
内容提要: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
发布时间:2023.04.17 -
新著作权法视角下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
进行区分。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11]不具有独创性的连续影像属于录像制品,录像制品以外具有独创性的连续影像即构成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仅指那些机械录制的连续影像,这种连续的影像是前后影像的简单堆砌,或者是“一种流水账似的自然再现”。[12] 二、新著作权法有关广播组织权的规定 (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和客体 《罗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
发布时间:2021.10.27
共计1页,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