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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而只是商业秘密有被披露的风险,后者的本质是即发性侵权。然而,即发性侵权行为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即将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状态;规制即发性侵权之民事程序,是申请行为保全程序,而非侵权之诉。 比如,TRIPs协议第50条第3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要求临时措施之请求的申请人提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以使该当局自己即足以确认该申请人系权利持有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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