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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战略视角下的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正以巨大的动能从根本上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竞争格局,逐步攀升为全球竞争的新领域及制高点。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并对此作出深刻阐述,明确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迅猛发展、平台经济不断崛起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从国家战略视角来分析和破解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加强引导
发布时间:2020.04.03 -
《中国社会科学》|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摘要:数字平台的动态竞争、跨界经营、网络效应、寡头竞争等特征,使得垄断问题严重且复杂,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创新活力,阻碍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监管。传统监管“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是我国市场监管的痼疾,平台反垄断监管需要避免这一监管悖论。数字平台的双边性市场、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也需要适配的反垄断监管理论创新——秉持谦抑性理念确立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当下语境的强化监管
发布时间:2021.06.17 -
王晓晔:评析《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从宏观角度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微观角度强化了数字经济反垄断,增加了 “安全港”规则,加重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草案仍有很多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法律修订不仅应当“纳新”,还应当删除长期“空置”的条款。从反垄断执法角度看,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是我国当前反垄断执法重点,这方面的修订应考虑迄今国内外执法经验,做到与时俱进。强化反垄断不仅需要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还应
发布时间:2022.05.26 -
继往开来 守正创新 以常态化反垄断监管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字平台逐步将多边市场中相互依赖的各方主体汇聚在一起,承担起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关系协调和资源配置等功能。在此过程中,数字平台大量汇聚数据、控制算法,同时单方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由此形成的垄断行为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领域的特点,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担忧。 总体来看,我国较好地从规则完善和执法探索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应对。特别是近年来,我国
发布时间:2023.09.27 -
数字平台“不予直链”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平台封禁行为作为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在本市场巩固市场力量、跨平台取得优势的策略行为广泛存在,有悖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过程性目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终极目标。传统反垄断规则适用于以“不予直链”为代表的封禁行为存在困境,应当引入关于设置技术障碍的滥用行为类型,构建“基础市场-传导市场”双层次的相关市场界定模式判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分析对目标市场的影响。基础市场和传导市场的基准产品选择
发布时间:2024.05.08 -
欧盟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立场、方法与视野
摘要:欧盟的竞争法一直走在反垄断规制的“前线”。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欧盟迅速对围绕数据这一关键竞争要素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数据获取、数据分享与数据保护部门协同的三个监管角度出发,采用开发灵活性分析工具、拓展传统竞争规则意涵、强调事前监管等方法,不断加大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有效性和效率性,同时注意弥合竞争法与数据法的制度缝隙,旨在创建真正服务于
发布时间:2024.08.16 -
高子程代表: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平台滥用行为
正义网北京5月26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谢文英)“数字经济发展空间无限,疫情后亟需完善政策法规,鼓励网络空间市场竞争,提振市场活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尽快修改反垄断法,增加规制网络平台滥用行为的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众多互联网平台通过捐赠医疗物质、捐款等方式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也有部分互联网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20.05.27 -
俄罗斯反垄断局制定新版反垄断法案打击数字垄断
俄《生意人报》9月15日报道,俄联邦反垄断局制定第五版反垄断法案,旨在打击数字垄断,该局提议,如相关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规被处以罚款,在拒不执行的条件下可处以二次罚款,罚款金额应较首次罚款翻倍,不得少于10万卢布,并高于违规公司该年度盈利额的五十分之一。新版反垄断法案对“网络效应”这一术语的含义进行纠正(某一产品的用户价值取决于用户数量),并提议组建专家机构,为反垄断局处理申请及审理案件时提供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2 -
传腾讯音乐被反垄断调查?谈音乐独家授权模式的存废之争
明确回应。但是对于数字音乐领域“独家授权模式”易造成业内垄断的质疑声从未间断。 早先在2017年,国家版权局甚至亲自出面,就网络音乐版权有关问题约谈了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国内主要音乐平台负责人,要求其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避免抢购独家版权。[2]那么,“独家授权模式”真的会成为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吗?或者说,该模式注定会造成版权垄断、哄抬订价等有碍竞争的后果吗?本文
发布时间:2019.09.11 -
论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的法律规制
限制规则对版权独家交易进行“一刀切”的否定或干预,而应遵从“包容审慎”的数字平台经济竞争监管原则,借助《反垄断法》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识别和豁免机制灵活处理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可能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自国家版权局就数字音乐独家版权问题分别约谈以“腾讯音乐”为代表的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和境内外主要音乐公司以来,应否以及如何有效规制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行为便一直是学界关注、研讨的
发布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