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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商标权利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而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该案中,兰博基尼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诉争商标是汽车产品本身开发周期长等客观原因造成,但其在商标撤销复审阶段并未提交有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且进行了必要准备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汽车产品开发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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