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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是否为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方法创作的作品。但二审法院却认为,电影作品应至少符合固定和独创性的条件,涉案赛事直播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同时未达到独创性高度,因而不构成电影作品。 关于固定是否为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该问题的答案并不限于个案。大量文体活动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固定性要件是否满足是决定性因素之一。笔者先总结归纳相关争议,然后简要谈谈自己的观点。 “固定性要件说”与“非固定性要件说” 固定是否为视听作品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0.09.14 -
以影像技术为视角探析电影及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
自2016年奇迹MU案以来,[1]对电子游戏生成的画面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争议一直未曾停歇,争议的各方就类电作品是否需要丰富及连续的剧情设计、互动性是否有违类电固定性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探讨。但笔者注意到,在许多观点中,对著作权基本概念理解的偏差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其中,对于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理解的滞后,成为了阻碍共识达成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本文尝试跳脱电子游戏的范畴,以影像技术的
发布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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