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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该定作方直接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各法院也尚未形成统一的作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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