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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志敏 白琳 黄茜 全一凡 王洋 四川大学法学院 第六条修改的建议 1、建议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即:去除原条文中“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理由如下:(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完成时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或曰谁享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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