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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在我国著作权立法史上发生一起重要大事:在北京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开的《保护视听表演条约》的外交会议。[2]由于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也被称为《北京条约》。这是我国加入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意义之重要,自有其他文章论述,本文不赘述。本文讨论的内容是该条约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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