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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ZHONG YI及图”商标引纠纷
原标题:如何考量政府政策性限制因素对商标使用的影响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构成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那么,因政府征用土地导致相关企业停产能否归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之政府政策性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考量类似情形是否构成正当理由?围绕第566996号“中意ZHONG YI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7.23 -
商标局、商评委作出截然不同的决定,“星空”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提出转让申请,2015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转让至现所有人星空华文公司。 该案第三人蒋某,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部分核准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星空华文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蒋某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2015年10月2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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