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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终结者
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像商标显著性概念一样,混淆可能性概念也是既让人着迷,又让人无奈的迷思(Myth)存在。从重要性来看,二者无疑都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们贯穿于商标法律制度之始终,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它们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永恒而常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别是体系化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
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考量
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由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可见,只有存在导致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而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和容易导致混淆,应当视商标或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进行
发布时间:2020.06.09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
裁判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设立商标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防止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而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判定的前提。在商标侵权的前提得到满足后,仍需进一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而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影响了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和根本。 案情介绍
发布时间:2021.05.06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兼论反向混淆理论的适用
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术杰 商标因其识别功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混淆可能性就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标准,在理论上似乎很清晰,但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却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方法简单而僵化,未能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为认定依据;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未能尊重市场环境和商业规律;对于混淆的不当扩张解释。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方法 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
发布时间:2020.04.28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该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及其与涉诉商业标识具有的“混淆可能性”。在本案中,三被告仅使用原告的组合商标的部分文字,且该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在这种情况下,该文字不能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三被告的对文字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对组合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应考虑组合商标的整体显著性。 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
发布时间:2017.06.16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该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及其与涉诉商业标识具有的“混淆可能性”。在本案中,三被告仅使用原告的组合商标的部分文字,且该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在这种情况下,该文字不能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三被告的对文字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对组合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应考虑组合商标的整体显著性。 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
发布时间:2017.06.16 -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定位与判断
前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判断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系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便于叙述, 以下统称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21.12.10 -
售后混淆型商标侵权及其抗辩实务分析
旁观者界定的抗辩 四、结语 一、售后混淆及其可责性分析 (一)售后混淆的概念 传统商标混淆可能性一般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随着商标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发展,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已外延到初始兴趣混淆、关联关系混淆、售后混淆等混淆类型。本文要探讨的售后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没有发生商品来源上的混淆,但其他旁观者[1]看到购买者使用该商品时对该商品的来源可能发生混淆[2]。售后
发布时间:2020.07.15 -
欧洲法院:商标声誉与“和其他品牌相似”无关
相似。由于标志相似,标志适用的服务相同,且GCB的商标在法国享有声誉,委员会裁定该情况不能排除混淆可能性。 CCB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CCB随后上诉至欧洲法院,理由包括普通法院错误评估存在混淆可能性。CCB称,普通法院在评估标志相似性时本不应该将GCB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纳入考虑范围。 欧洲法院支持CCB的观点,并表示相似性和声誉是所属范围完全不同的因素,对其
发布时间:2020.08.18
共计1页,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