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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与再审裁判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原因何在。本文拟以已生效的再审案件裁判思维为视角,就近似商标侵权判定应坚持的逆向裁判思维作一梳理。 一、近似商标侵权判定的传统思维 本文讨论的前提,系近似商标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从前述几个案例的原一二审裁判思维来看,其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进而认定不构成侵权,其更多着重于寻找二者之间的不同。 如“欧普”“欧普OPPLE及图”vs“欧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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