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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不同于物权的权利,因其无形性的特点,使得其使用并不依赖于使用对象的转让或占有。同时,知识产权又具有与债权不同的排他性特征,包括排他/独占/专有使用权在内诸多权利的行使具有排他性的内在需求,与债权可以设立多个相互兼容的债权不同。知识产权这样的特性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相互冲突的使用许可,而对于这样的冲突,究竟如何认定相互冲突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高低,著作权、商标和专利在多重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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