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原标题:囤积商标,该怎么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应考量哪些因素?围绕第20230134号“好慷”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