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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及其行为人的轻视,导致其在面对重复侵权行为时的规制手段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这显然是一种准备上的不足。正如该规则在美国遭受到的批评所说的,侵权内容“朝除”“夕生”,反复无尽,犹如“一场打地鼠的游戏”,[2]许多国家在这一问题都遇到了困难。但正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予以重视,争取避风港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对此,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作出尝试。 “必要措施”的再释义及其立法修正 首先,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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